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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旅游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发表时间:2016-07-12 阅读数:1464【

  洛阳晚报讯 近日,《洛阳市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记者从市旅发委获悉,草案在旅游法的基础上,结合洛阳市旅游发展实际,对旅游的一些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对我市的旅游环境有哪些影响?市旅游监察大队大队长宋海平对此进行了解读。

  1 鼓励发展特色旅游

  【草案】依托工业、农业、林业、体育、科技、文化、文物、水利、渔业、教育和卫生等资源,开发旅游产品,创建旅游品牌,发展特色旅游项目的,各级政府应当给予鼓励和支持。

  【解读】近年来,乡村游、工业游、生态游、文化游、研学游、寻根游等新型旅游项目不断出现,我市的相关旅游项目也受到游客的青睐。为了满足日益多元化的旅游需求,挖掘洛阳的特色旅游潜力,草案特意增加了上述内容。

  同时,为了提升游客体验,草案要求将乡村旅游发展纳入新农村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等相关规划,以加强乡村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及配套设施建设。

  2 旅游企业均可接“公差”

  【草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通过政府采购、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旅行社等具有资质的旅游服务企业承办交通、食宿、会务、接待等服务事项。

  【解读】目前,旅游服务企业的类型越来越多,部分省、市出台的旅游条例,如《辽宁省旅游条例》已经明确将政府旅游服务由委托旅行社扩大到具有资质的旅游服务企业。结合我市旅游业发展实际情况,草案对这一内容予以明确,在降低旅游服务企业承办政府采购旅游服务门槛的同时,也扩大了旅游企业的服务范围。

  3 发布虚假旅游信息后果很严重

  【草案】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制作、发布虚假旅游信息,向旅游者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

  【解读】因旅游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游客容易受导游、领队的误导而产生额外消费;还有一些旅行社以“零团费”“低价游”来吸引游客,通过安排购物或者付费项目,侵害游客权益……为了有效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草案拟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违反规定的机构可能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甚至更高金额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相关责任人也将受到处罚。

  4 借助网络、车友会等组织旅游活动要有资质

  【草案】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加贴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俱乐部、车友会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解读】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及自驾游的兴起,一些民间机构利用车友会、俱乐部或网络等形式,召集和组织驴友户外旅游,在一定程度上为游客带来了便捷的消费体验,但一些网络欺诈、非法经营等现象也带来了无法解决的旅游投诉。例如,在旅行过程中出现意外无法及时得到救援,“领队”没有旅游从业资质等。草案出台相关规定,是为了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减小市民和游客出游的风险。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机构,可能处以1万元甚至10万元以上的罚款。

  除此之外,对于代理旅游产品的旅行社,草案要求其表明代理身份,核实并在显著位置标明产品实际提供商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信息。

  5 景区要设最大承载量

  【草案】旅游景区(点)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

  【解读】每逢黄金周、节假日,各大景区内往往人头攒动、拥挤不堪,这不仅让游客觉得“不美好”,发生群体安全事故的风险也很大。为了让游客感觉更加舒适,草案还规定,如果游客人数达到或者接近核定最大承载量的80%,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及时进行疏导、采取分时段进入等措施。

  6 国有旅游景区(点)应安排免费开放时间

  【草案】国有旅游景区(点)根据情况,每年应当安排一定的时间对公众免费开放。

  【解读】目前,旅游正在告别“门票经济”时代,进入“大众休闲”时代,景区门票价格改革是大势所趋。除了免费开放,对本地市民来说,使用旅游年票方便又实惠,因此,草案要求国有旅游景区(点)加入洛阳旅游年票系统,并鼓励非国有旅游景区(点)每年安排一定的时间对公众免费开放,加入洛阳旅游年票系统。

  7 不文明游客可能进入“黑名单”

  【草案】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不得有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刻画、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旅游地文物古迹等六类行为。

  【解读】结合6月国家旅游局下发的《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在洛阳景区内,一旦发现不文明行为,相关部门将逐级上报,游客有可能被列入旅游“黑名单”。成为不文明游客之后,其出入境、搭乘航班等或将受限。(洛阳晚报记者 智慧 通讯员 郑宝亚)

  延伸阅读

  为什么要修订旅游条例?

  现行的《洛阳市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2009年8月20日经洛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经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施行了近6年的《条例》为什么要修订呢?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主任王晓辉介绍,《条例》施行以来,有力地推动我市旅游业健康快速发展。随着洛阳旅游进入全域旅游和大众旅游时代,《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我市旅游业发展新形势、新变化的要求,在地方立法层面进行制度设计,既是适应旅游业发展变化的需要,也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对旅游业日益增长的多元化需求。而且,现行《条例》与2013年10月1日施行的旅游法存在不一致的内容,需要按照法制统一原则进行修改。

  特别提醒

  如果您对《洛阳市旅游条例(修订草案)》有修改意见或建议,可在8月8日前,以书面或电话等方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反映。

  来信请寄:洛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系电话:655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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