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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认养或者出资保护古树名木
发表时间:2015-04-30 阅读数:1949【
  洛阳网讯 29日,市委副书记、代市长鲍常勇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原则通过了《洛阳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以议案形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会议还就近期安全生产工作做出部署。
 
  我市古树名木资源丰富,共对33032株古树名木进行普查建档,居全省首位和全国地级市首位。《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所称名木是指珍贵稀有树木,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条例》强调,古树名木保护坚持以政府保护为主,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认养古树或者出资保护古树名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古树名木标志、保护牌等保护设施。
 
  《条例》规定,禁止下列损毁古树名木的行为:砍伐、挖除、填埋;擅自移植;剥皮挖根、攀树折枝、刻划钉钉、缠绕悬挂物品或者将古树名木作为支撑物;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5米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污水垃圾、堆放易燃物、堆放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等;因硬化固化地面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
 
  根据《条例》规定,损毁古树名木标志、保护牌等保护设施的,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砍伐、挖除、填埋、移植古树名木,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市、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违法采伐的古树名木,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强调,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制订保护方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同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因重要建设项目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古树名木的移植和移植后5年内的养护,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专业绿化养护单位进行,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会议还就近期安全生产工作做出安排。会议强调,要高度重视节假日等重要时段的安全监管工作,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好中央、省、市相关会议精神和决策部署,开展好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做好应急值守和应急预案。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要求,确保隐患发现在前、问题解决在前、责任落实在前。
 
  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市财政局起草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采购管理规范非招标采购的意见》。
 
  会议决定同意伊川县撤销城关镇设立街道办事处。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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